药界之声
国家医保局:医保改革利好药店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负责人樊卫东表示:在改革过程中,多方听取了社会相关方的意见,出台了继续支持药店发展的一些措施。除了原来个人账户继续可以用于药店购药之外,主要明确了三方面支持措施;
第一,把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的结算范围。原来是个人账户在药店可以使用,现在统筹基金结算延伸到药店了。具体来讲,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可以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到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报销待遇。
第二,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具体来说,在药店原来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相关符合规定的药品,现在改革以后在定点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也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拓展了。
第三,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也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网上医药服务,基金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支付。
樊卫东说:“通过上述这几条措施,我们初步预判,定点零售药店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过程中可以发挥更重要的、更积极的作用,对于药店零售业将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搜药)
销售违法保健品,药店老板判刑6个月
近日,据山东滕州市本地媒体报道,某药店老板为牟私利,2019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无合格证明的“VG”“KingTiger”“中药伟哥”“德国黑金刚”“美国马卡”“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并向不特定人群销售。
2020年3月17日,滕州市公安局对该老板经营的药店进行搜查,并扣押上述六种性保健品。经检验,扣押的的两种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有毒添加药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要提及的是,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已经明确,保健品是食品,并不是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非食品性中药材药物)。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例,该药店老板已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最后药店老板自愿认罪。法院对该药店老板作出以下处罚:
1.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支付违法销售金额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3.在滕州市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药房培训)
会议要求,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指出,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
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要搞好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形成综合效应。(看医界)
制售假劣药,2020年处罚总金额13亿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0年度全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情况”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表示,2020年全国共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案件7361件,货值金额5.23亿元,罚款12.95亿元,吊销许可证38件,移送司法机关168件,案件涉及原料药、化学药品等各类药品。
笔者发现,全国2020年被查处的制售假劣药案件处罚金额约13亿元,同比2019年上升160%,可见去年行业处罚之重。
之所以2020年制售假劣药的处罚这么严重,主要是与2019年12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
新药品管理法为什么这么“狠”?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许彦增曾在人民网采访中表示,药品监管在操作层面上,要落实上级“四个最严”要求,要解决严查重处、处罚到人等问题,这些需要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附旧版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旧版: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旧版: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信息得知,对于药店而言,只要销售了假劣药,不管涉及金额多少,罚款统统10万起步。巨额的罚款标准,说明药品监管已经越趋严格,药企药店的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药店经理人)
卫健委发文,全国新增441家标准县医院!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第二批符合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县医院名单。
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印发了第一批300家基本符合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名单。根据2020年县医院服务能力调查评估结果,今年全国范围内再新增441家基本符合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县医院。公布名单的同时,国家卫健委对符合标准县级医院提出要求。(国家卫健委)
44批药被查封,主要为中药材、饮片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2021年第1期药品质量公告。公告称,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发现44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
经梳理发现,在这44批次不合格药品中,有6批次为制剂,分别为活血壮骨丸、利咽糖浆、振中丸、氯芬黄敏片、痹痛宁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其余全为中药材及其饮片,包括葛根、火麻仁、小通草、黄柏等。(湖北省药监局)
药圈说
“互联网+中医药” ,推动中药处方流转
中医药行业已经认识到触网的重要性了。
随着数字化推进,中医药互联网产业链在逐步形成,从诊前防未病,到诊中治疗,从诊后康复到医药零售,从院内到院外,为患者提供了贯穿了整个服务,说明传统中医药正在焕发新活力。
此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在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的同时,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随后,国家发改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打造数字化企业,建构数字化产业链,培育数字化生态。所以数字化赋能中医药也是肉眼可见的。(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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