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闻】关于《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解读

2023-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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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所有连锁药店(含加盟店)销售慢病处方药,在一定条件下可免收处方。这意味着,单体药店可借助“加盟”模式带动处方药销售,并快速布局慢病管理项目。

 

全省连锁药店,“慢病处方”放宽限制了

 

近日,四川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支持和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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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官方解读文件,《意见稿》明确细化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药品零售经营的管理要求,以及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求。

 

“药品经营管理要求”方面,《意见稿》提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实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但是,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新开具的处方。另外,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凭处方开架销售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的定型包装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此类产品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其他中药饮片和配方的中药饮片需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可以看到,未来四川所有连锁药店在一定条件下,可免处方销售慢病、药食同源这两类品种药品。这样一来,无疑会大幅增加药店对慢病患者的吸引力,对药店发展是项重大利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意见稿》定义,加盟的单体药店可被视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但前提是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标准。

 

这也就是说,单体药店若要享受上述“放宽处方药、药食同源销售限制”利好政策,最合适的途径则是选择加盟,或者被连锁企业收购、重组。

 

连锁药店加盟、收购,需加强指导和监管

 

为了促使连锁药店、单体药店优化整合,《意见稿》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个转企”、批零一体化经营等业务活动,并提供准入便利条件。

 

《意见稿》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开办、收购、兼并、重组、加盟等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对药品零售(连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守法诚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药店收购”“药店加盟”现场检查验收方面,《意见稿》给出以下利好措施: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含合并、重组、加盟)的,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被收购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保留。被收购的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的,免于现场检查验收。

 

2.单体药店发起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后,原单体药店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的,免于现场检查验收。

 

另外,“个转企”的加盟门店或者单体药店,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的,免于现场检查验收。

 

按照《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连锁门店对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应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予以记录备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自取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实行统一管理。